户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4-11-07 09:17来源:保卫处作者:秩名点击:49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对学院内户口进行严格管理。
    二、按照规定严格控制掌握户口办理手续,做到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四项变动登记要清楚,严格审查,手续完备。
    三、迁入学院内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商调函、复(转)军入办公室的介绍信等。
    四、迁出学院人员一律要有地方公安机关的准迁证及人事处的离校通知单;毕业生离校要按学院的规定,及时核对填写好迁移证。
    五、新生婴儿入户(父母)的一方必须在校内,否则不予申报出生落户。
    六、师生员工家庭户口、集体户口,实行分类管理;迁入及时登记、迁出及时注销。
    七、出国人员(出国护照),服兵役人员(入伍通知书),意外伤亡及病故者(医院伤亡证明),持居民身份证携带相关手续及时注销户口。
    八、户口实行微机管理,要及时进行信息维护,保证微机的正常运行。
    九、严禁对户口涂改、损坏等。
    十、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讲究公德,热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