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出:稳定压倒一切。我国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加快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政治局面,这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小康目标的客观要求。维护稳定是社会赋予我们的历史任务,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时代责任.
一、政治立场
(一)维护校园稳定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没有安全稳定的政治局面,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社会稳定是国家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办好学校的前提条件之一。大学生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
1、不要做境外敌对势力的代言人和牺牲品
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境外敌对势力、西方反华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我国进行分裂、分化、瓦解、渗透的图谋,一刻也没有停止过,他们采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外交的等等手段,千方百计地扼制我国的和平崛起、民族复兴大业的发展。他们不惜重金,极力在国内栽培亲信和寻找代理人,涉世不深的青年学生是他们的首选目标。因此提醒同学们要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以民族大义为重,千万不可被敌人的“糖衣炮弹”击中,要自觉抵制和揭露反动信息,决不做反动势力的喉舌和牺牲品。
2、自觉抵制和揭露反动宗教势力的“反人类”、“反科学”、“反政府”的违法犯罪活动
反动邪教组织打着宗教的外衣,从事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政府的分裂勾当,他们宣传封建迷信,否定客观规律,编造谎言混淆视听,有意迷惑人心制造混乱;对不明真相的群众实行精神控制和身体的摧残。有的非法宗教组织打着宗教的幌子,从事着奸淫玩弄妇女,聚敛财物、诈取利益、控制人身自由、组织黑恶势力的行为。青年学生决不要在“信教自由”的口号下不辨是非,误入邪教而不能自保。
3、当遇到有人邀你做一些妨碍学校稳定的事时,应自觉抵制
当有人邀你做事时,应判别是非曲直。他要是一位挚友的话,不妨直截了当向他指出:妨碍学校稳定的事情不能做。尽管他一时可能听不进去,甚至伤了和气,但将来他想通了会感谢你的,至少你作为他的朋友问心无愧。
4、避免矛盾激化,应主动向各级组织报告情况
在遇到已经采取过火举动的同学情绪激动且又劝阻无效时,有可能发生对学校稳定和同学个人前途都不利的情况时,这时不可犹豫不决,而要当机立断,及早向组织报告反映情况。因为各单位都有内部矛盾协调排查机制建设,由组织出面做工作,要比个人的力量大得多,问题也容易得到圆满的解决。
5、如果发现是少数民族别有用心的人窜入校园张贴标语传单,进行反动宣传,散布谣言进行恶意煽动,想激起闹事,破坏学校稳定,要敢于与之作斗争
遇到这类情况,同学们尤其是党、团员和学生干部,不仅要及时向学校组织上报告,反映情况,提供线索,而且要对搞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案列】个人能力小,组织是靠山
一位同学因考试舞弊被监考老师当场抓住,他认为老师一贯和自己过不去,邀约数位老乡和不明真相的同学围攻监考老师,两位老乡不但不劝阻还帮他出主意,险些造成群体性事件,最后导致他因打人而被开除学籍。事后他追悔莫及,便和两位老乡绝交。
某校有一位系学生会主席,他的朋友因班上两位同学被人严重打伤,而打人对象又是学校教工的子弟,他的朋友误认为学校会处理不公,便请他帮忙动员系里同学罢课抗议,要学校严惩打人凶手。这位学生干部头脑很冷静,他一面说服该朋友立即劝阻班上同学,一面和系领导一起找到主管校长和保卫处作出汇报,反映了同学们的意见、要求和情绪。事后又及时把自己了解到的学校领导态度以及保卫处正在追查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转告同学们,说服大家相信组织。犯罪嫌疑人不久被抓获并依法惩处,事情达到圆满解决。
【简要评述】遇到有人提出某种过分要求时,要及时帮助邀约你的同学或朋友分析情况,权衡利害,提出忠告。一方面劝说和阻止他们的过火举动;另一方面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通过正常的组织途径解决问题。
这里,还要提醒一句:反映意见不要采用贴大、小字报的办法。这样做,不仅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也是严重违反国法与校规校纪的。
(二)对反动宣传品的处理
所谓反动宣传品,就是从政治、法律和传统美德上看,内容是反动的文字、图片或音像制品,多见的是反动传单、信息资料。目标指向党和政府以及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等,目的在于制造混乱挑起事端,对不明真相者,容易上当受骗。
【案例】正确处理受赞扬
某高校一位同学在拆看海外亲属的信件时,发现其中有一份“法轮功”反动宣传品,他马上写了一纸说明,把信封和宣传品一同交给了学校保卫处。有关部门根据该同学提供的原件,很快查清了“宣传品”是在信件邮寄途中被塞进去的,此事与发信人、收件人都没有关系。这位同学的做法,既说明自己的思想觉悟高、组织观念强,也有效的抵制了不良思想的影响,维护了学校的稳定,受到了大家的赞扬。
【简要评述】当你也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向这位同学那样,不要扩散,及时上缴反动宣传品,并书面或口头向保卫部门报告情况,以求使问题得到正确地解决。
(三)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当前我国的邪教组织进行了界定,指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深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盅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一方面,邪教由于或多或少吸引了一种或几种正统宗教的某些成份,所以在教义、仪式等方面与正统宗教有相似之处,常打着后者的旗号活动,有相当大的迷惑性;另一方面,由于邪教是正统宗教的极端主义的异端教派,所以,又与正统宗教以及一般的异端教派(比如部分“新兴宗教”等)有着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已超出了宗教领域内教派分歧的范围,在相当程度上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法轮功”就是我国存在的邪教组织,它打着所谓“真、善、忍”的旗号,宣扬的是伪科学,他们把上世纪末全国数千万军民长江抗洪斗争的胜利说成是“法轮大法”的功力,是让“长江水倒流”的无稽之谈;他们鼓励练功者自杀是“升天”、“享福”;他们因记者的批评而聚众闹事,先后冲击中南海和国务院;他们在公众场所组织讲法与练功,公然扰乱社会秩序;他们投靠、接受、依赖境外敌对势力的资金赞助,并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从事反对党和政府、破坏经济建设、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利益、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等非法活动。“法轮功”公然对抗我国的宗教政策,严重背离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健身为名,进行反科学、反政府、反人民的政治活动和现代迷信活动,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
我国对广大“法轮功”练习者的政策是以说服教育、促进思想转化为主,帮助他们破除迷信,认清危害,安定团结,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上来,在解决他们思想问题的同时,切实解决他们杂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90%以上的人能够认识错误,及时觉醒,回归正常的生活秩序。但对以“传功”、“练功”为名所从事的各种扰乱社会秩序、从事破坏活动的顽固分子,均要依照有关法律予以打击或严惩。
【案例1】 因“中毒”失去学业
某医学院的一位学生,因在父母的影响下,私自离校从事“法轮功”的“讲法”、“护法”宣传活动,跑到广州与“法轮功”骨干分子接头,并在互联网的贴吧、QQ游戏上等大量发布反动信息,败坏国家形象,散布谣言,制造混乱,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此被学校开除学籍,并受到劳动教养三年的制裁。个人和家庭为此都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同学们应引以为戒。
【案例2】一个高级知识分子的忏悔
修炼法轮功浪费了我宝贵的青春,给国家和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却没有给我带来李洪志所鼓吹的那圣洁而无比美好的世界,相反对我的身心却造成了永世难以弥合的创伤。荒废了事业(研究员职称),失去了亲人(妻子自焚,女儿为帮助别人圆满而杀人)和朋友。噩梦醒来是早晨,我愿用我的亲身经历奉劝至今仍然痴迷法轮功的人们,赶快醒来吧,别再为李洪志及邪教法轮功做无谓的牺牲了,别再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了。
【简要评述】被各国政府认定为邪教组织的不在少数。邪教,是人类社会的常见现象之一,古今中外,都可看见它们的身影,听见它们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尤其是近二三十年来,随着世界性宗教热的出现,邪教再度趋于活跃。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有:美国的大卫教(创立于1934年)和人民圣殿教(创立于1955年),瑞士、加拿大、法国等国饿太阳圣殿教(创立于1984年),希腊、英国的黑魔教(时间不祥),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的大白兄弟会(创立于1990年),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创立于1987年),中国的被立教(创立于1987年)。邪教的猖狂活动,不仅在宗教界引起混乱,而且酿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邪教问题,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摆在许多国家的政府和人民面前。只有从理论上正确区分邪教和正统宗教,才能在实践中做到打击邪教,保护合法宗教,彻底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二、社团活动
(一)社团活动的性质区分
1、性质
社团一般分为社会性质团体和非社会性团体。所谓社会团体一般是指跨单位或地区所组成的团体组织;非社会性团体是指在本单位内部范围内所组成的团体组织。
2、学校社团
学校的社团组织主要是由学校的教职工、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像一些协会、联谊会、研究会、学会等,这些群众性团体的成员都是本校的,活动范围也局限在校内,属于非社会性团体。
3、性质区分
不论是社会性团体还是非社会性团体,都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成立,并要经过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开展活动。上世纪“文革”期间,全国各地自发成立的多种形式的“战斗队”、“司令部”等,那是纯粹的无政府主义的社团状况,组织之间各自为政,实施“打”、“砸”、“抢”给党、人民和国家都造成了严重的政治伤害和经济损失,在这方面我们有深刻的教训。所以,为了保障公民结社的权利,保障社团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社团的管理。同学们在参加社团时,一定先要搞清楚社团的性质。
(二)成立社团的必备手续
1、成立社会性团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或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如要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3)社会团体的章程;
(4)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5)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6)成员数额。
经过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这就具有了合法性。但一般来说,在校大学生的学习任务都比较重,社会经验也不多,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社会团体的工作,所以原则上在校大学生没有必要组织和参加什么社会团体,事先一定要把这个团体的背景了解清楚,参加时最好征求学校老师的意见。
2、成立校内非社会性团体时,应到学校的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各个学校都相应制定了有关的校规、校纪,对社团的活动也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使同学们在搞好学习的同时能更好地活跃业余生活。通过社团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培养的能力。
【案例】未经批准的“组织”被依法取缔
某大学一位同学利用假期回家休假的机会,找到几个在外地上大学的原中学同学,商议成立一个组织,目的是为了将来毕业以后创业打个基础,组织的名称叫“XX经济共同体”。由于这个同学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成立社会团体要去登记,组织成立以后还任命了几个大城市的分部部长,吸收了二、三十名成员。虽然这些同学的主观动机是好的。但这个组织是一个跨单位、跨地区的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既没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也没去民政部门登记,因而这个组织被宣布为非法组织,结果被有关部门取缔。
(三)社团活动注意事项
1、了解学校的规定和管理部门
一般来说社团协会的管理由学校的学生工作处负责,也有由学校团委或宣传部门管理到政保部门备案的。不论是学校哪个部门管理,都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2、向学校的社团管理部门提出成立社团的申请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
(2)社团章程;
(3)社团的隶属关系及主管或挂靠部门、组织机构、负责人、成员情况等。
(4)经费来源或物质条件;
(5)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3、提交申请后并经过学校批准后的社团才为合法的社团组织
学校鼓励和支持经过批准的社团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活动。社团也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法律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也不得耽误同学的学习。某校一个学生登山协会,从登记程序上是合法的,暑假组织协会成员去西藏登山,由于许多同学事先没向学校请假而耽误课程达几周时间,违反了该协会管理的规定,最后这个协会被学校取缔了。
4、及时到有关部门注册
学生社团人员流动性较大,一般来说,学校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要对社团进行注册。作为社团的负责人,千万别忘了在规定的时间到有关部门注册;另外如果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变更,也应随时到管理部门去变更登记。
5、了解社团的背景、性质
如果您要参加一个社团,首先您要了解这个社团的背景,是否经过学校批准成立,社团的性质是否与自己的兴趣爱好相一致及自己的学习负担情况等。另外,还需要警惕有人利用学校合法社团进行一些非法活动。某校一个学生社团的负责人,自称是该校某班的学生,这个社团的成员谁也没有怀疑,他利用合法社团干了许多非法的事情,学校发现以后查到这个人,才了解到此人根本就不是本校的学生,而是外校的无业人员,协会的同学这才知道上当受骗了。所以当你参加社团活动时,千万要提高警惕。
6、组织社团组织活动,须先报学校同意
应在活动开始前几天,以书面形式上报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以及主办单位、组织人等,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举行;如果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参加活动,也必须事先报学校同意。
7、编印刊物,须经学校批准
如果社团自己编印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每期刊物都应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且只能在校内散发、张贴。千万不能向社会散发、张贴,否则就成了非法出版物,因为国家有刊物管理规定。在校内张贴刊物、海报、通知等,也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张贴物管理办法,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字报、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